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更好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的负担,现就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在原有支付范围基础上,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和个人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加大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环节进行审核,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享。相关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参保人员的投保和赔付情况。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