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挂靠参保”违规违法警示案例
新闻来源:天津社会保险 时间:2023-11-08  打印本页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挂靠”缴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重拳出击遏制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近期,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例回顾 

1.丁某已参保缴费14年,2020年初失业,为了能在60岁时领到养老金,2021年初,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公司,约定通过该公司缴纳社保,全部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同时,单位还对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要求,制作了相关凭证材料,为丁某补缴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费。不久后,社保经办机构掌握了这家公司违规代缴的相关线索,立即开展了核查,最终对丁某的违规缴费作了清退处理。

2.2020年11月,接群众举报,某区退休人员贺某某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该区社保经办机构随即联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展开调查。经查,该咨询公司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伪造资料、虚构劳动关系,为贺某某等4人办理企业职工身份参保手续,其中贺某某已办理退休。该区人力社保部门随即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贺某某退休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并清退全部挂靠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

3.2022年1月,某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退休申请档案资料时发现,李某某涉嫌挂靠参保,试图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该社保经办机构随即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经查,李某某等3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人力资源公司伪造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为相关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参保手续。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其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的佐证资料。该社保经办机构随即对其退休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清退其违规参保缴费记录。

解读

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等,均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的违法情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若涉及违规缴费的参保人员进而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要清退违规缴费、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影响个人信用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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