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外征求社会意见,并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从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管理办法》提出,在保障范围与支付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大肠癌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符合医保规定的专项筛查费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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