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决策部署,日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我省阶段性缓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关事项。
一、缓缴期限和范围
自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如上述单位2022年7月已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往后顺延一个月(即2022年8月至10月)。
二、实行“免申即享”缓缴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以及现有数据信息,确定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并在信息系统做好标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可自参保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企业、社会组织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的,可自变更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缓缴期间,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个人账户和生育津贴,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及时报销、应报尽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原有待遇不降低。
四、确保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确保从业人员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办理退休和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在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基础上,各级税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相关企业职工缓缴期间正常享受医保(生育)待遇和合法权益。
五、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补缴期限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按规定征收。
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各级医保、发改、财政、税务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为落实缓缴政策提供信息化支撑。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做好缓缴信息调度和统计监测,缓缴情况要按月汇总并报送上级部门。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关于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琼医保〔2022〕1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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