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琼医保〔2022〕192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缓缴期限和范围
自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如上述单位2022年7月已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往后顺延一个月(即2022年8月至10月)。
二、经办模式
实行“免申即享”缓缴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可自参保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企业、社会组织类型变更为上述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办理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从2022年8月10日起,上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通过海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费申报后,在缴纳费款环节选择办理缓缴业务。
四、享受待遇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期间,本单位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予以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原有报销待遇不降低。
五、费款补缴
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在2022年12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税务部门要及时提醒,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提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六、注意事项
(一)实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企业,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在缓缴期限内,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退休和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可先在税务部门作废已申报的缓缴数据,并至当地医保经办部门重新核定缴费数据后再缴费,也可选择补缴缓缴数据。
(三)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咨询服务电话:
12366(税务)
65356560(社保)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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