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出台《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有关情况的通告
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了废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决定,印发了《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废止《实施细则》和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启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截至目前,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面向各类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不同层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正式实施,我省需对省内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在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我厅启动了清理规范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工作。根据工作安排,今年3月25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决定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条例》废止后,《实施细则》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和继续实施的基础,应按规定废止。同时,我省在《实施细则》废止时同步出台《若干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二、关于《实施细则》废止内容的政策衔接
《实施细则》共44条,废止的有关内容涉及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与国家规定相一致的条款,《实施细则》废止后,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如第5条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第37条离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规定。二是涉及社保经办工作职责的条款,《实施细则》废止后,可按具体经办规程执行。如第6条关于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的规定、第25条关于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流程的规定。三是国家层面无政策依据的条款,予以相应废止处理。如第9条关于核定基金补偿金的补充规定。四是根据我省实际进行明确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废止后,相关规定写入《若干规定》,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如第12条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规定、第19条关于特殊工种等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核流程规定。五是属于立法目的、实施时间、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授权性、遵照上位法执行的条款,《实施细则》废止后,不影响政策实施。如第41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的规定。
三、关于《若干规定》有关内容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此次废止《实施细则》和出台《若干规定》坚持同步进行,省政府同时公布相关文件,确保政策不留空档期。经认真梳理,《若干规定》保留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明确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1条内容。同时,考虑到国家今后将对退休年龄等政策进行调整,《若干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若干规定》整合后共4章20条,除第四章4条内容属于实施时间、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授权性或遵照上位法执行的原则性条款外,其余16条均来源于《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一章是参保范围,共有3条内容;第二章是缴费及个人账户管理,共有4条内容;第三章是养老保险待遇,共有9条内容。
四、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厅将继续清理规范我省有关政策,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规范。同时,我厅将依法依规保障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服务保障,不断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加大政策培训与宣传力度,继续为我省各类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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