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
抚恤金等待遇调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局):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 “琼人社规〔2020〕3 号文”)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提供2023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数据的函》要求,经计算,现将2023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的调整标准公布如下:
一、1-4 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10.89 元,二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01.30 元,三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额为182.13 元,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额为172.54 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等级,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4491.46元、3593.17元、2694.88元。
本通知下发前职工月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相应级别月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此次不作调整。
三、 供养亲属月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月抚恤金调整额为80.05元。
请各市县社保服务中心(局)按照琼人社规〔2020〕3号文规定的办法和本通知公布的标准,对2023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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