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经办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伤职工的办事体验,在充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伤康复(以下含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旧伤复发免申请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康复、旧伤复发免申请确认范围
职工受伤后经工伤认定且本次康复或旧伤复发诊断信息、部位与工伤认定信息、部位相符,纳入工伤康复、旧伤复发免申请确认范围,职工需康复或旧伤复发治疗时不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申请,直接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
二、关于工伤康复、旧伤复发治疗费用结算
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结算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只需支付按规定个人自费部分费用,其他合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
暂未开通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持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及病历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三、关于实施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伤康复、旧伤复发免申请确认,请各工伤职工相互转告,如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中心反馈。(联系电话:65370556,65353113)
附件
1.海南省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名单
2.海南省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名单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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